想知道能退多少,先得了解什么是彩礼?
在我们遇到的实际纠纷中,男方主张除了退彩礼,还要求把结婚宴请亲朋的花费,婚庆、酒店甚至一些小礼物的费用都算上,那么这些主张都会被支持吗?
这就需要明确什么是彩礼,彩礼是一方及其家庭附条件赠与另一方及其家庭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财物,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通常情况下,恋人之间的赠与,双方交往中必要的费用,宴请亲朋的费用等都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比如因订婚或者举行婚礼而宴请亲朋的花费;婚纱摄影的支出;预订婚庆公司、酒店的相关费用;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等都不属于彩礼范围。
还有其他巧立名目的开支,购置衣服费、选日子费、改口费等,零零散散、名目繁多,法院一般也不认为是彩礼,但如果数额较大、证据确实,还是有可能要求返还的。
解除婚约后,女方父母也有义务返还彩礼吗?
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和接收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是双方的父母或者亲属,这些人都可以成为返还彩礼的诉讼当事人。
婚约财产案件的权利义务主体不仅限于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接收彩礼款的一方家庭必要组成人员应负担相应的返还义务。
——原告(反诉被告)朱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孙某第三人孙某成、任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2017)辽1303民初857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婚约财产案件以彩礼的给付构成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注重家庭的整体参与情况,权利义务主体不仅限于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接收彩礼款的一方家庭必要组成人员应负担相应的返还义务。
同居未领证,就一定退还全额彩礼吗?
还有一个很常见的问题:“要是给了彩礼后,双方并未结婚或日后很快离婚了,还能要求返还彩礼么?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
经典案例:
陆川县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婚礼前,按照农村风俗通过媒人将彩礼款79900元送到李某家中,随后两人举办婚礼酒席并开始同居生活,但因李某未到结婚登记年龄,所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李某发现,丈夫陈某精神有问题,对李某时常态度恶劣,遂离家出走,怎么劝都不愿回去,陈某诉上法庭,要求判决李某返还彩礼。
经查明:陈某经诊断患有分化型分裂症精神病,李某走失时已经怀孕4个月,李某办酒席花费了2万元,按农村风俗向陈某回礼电车一辆及三床棉被。
法院判决彩礼无需返还。本案中陈某要求李某返还全部彩礼,但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一年多,陈某在日常生活中对李某态度恶劣导致李某离家出走,李某失踪时已经怀孕4个月,并于2021年11月带了一个婴儿回家,结合双方生活情况及被告办酒席的支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陈某请求李某退还彩礼不符合应退还彩礼款的法律规定。
从彩礼返还的比例来看,法律应该借鉴习惯的做法,综合考虑以下各种因素,决定彩礼返还的数额:
(1)考虑男女同居时间的长短及彩礼的归属和使用情况。如果彩礼给付后归女方父母所有或者女方所有,那么彩礼应该返还;如果彩礼给付后归夫妻共有,且已被双方消费或者置办了家具或酒席,则应将属于男方的部分和已消费的部分扣除;
(2)考虑女方回赠礼物的情况,返还彩礼的数额应当扣除女方回赠礼物的价值,如女方带到男方家中的嫁妆,女方反过来给男方购买大额的礼物等等;
(3)在因彩礼举债,造成男方生活困难时,返还彩礼应考虑彩礼债务的承担情况,彩礼的返还数额应当扣除女方或者女方父母帮忙偿还的债务部分;
(4)男女双方的过错程度,如有的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明显违背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有的患有重大疾病而隐瞒对方而同居生活,同居后存在家庭暴力情况等;
(5)同居后有无生育子女,有的同居时间较长,已经生育子女,彩礼款已经用于子女及家庭生活消费完毕,故不应当再予以返还彩礼等。
结婚生活时间较短,彩礼应否返还?
彩礼是有目的的赠与,原则上讲结婚了,目的就达成了,不需要退还。但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足一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五万元以上,彩礼不反还的话,给付一方的损失是比较大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会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并非全额返还。
退还比例在各地法院情况多有不同,并没有统一标准。
经典案例
2015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六张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农历正月初六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6年2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刘某收取了张某所送过大礼38,800元、上轿礼10,000元及“三金”等,婚后无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分割。
2016年5月18日,刘某曾提起诉讼,要求和张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一直分居。
原告诉称:要求和张某离婚,嫁妆归其个人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刘某应返还彩礼48,800元及“三金”。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刘某和张某虽然是自愿登记结婚,但自双方外出打工以后,较少沟通和了解,互不联系,不尽夫妻义务,虽经判决不准离婚后,但彼此仍不珍惜夫妻感情,一直分居至今,无法进行和好。现刘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和张某离婚,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刘某要求和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刘某的嫁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刘某婚前先后共收取张某彩礼款48,800元及“三金”等,考虑到刘某与张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离婚后,刘某应酌情返还婚前收取张某的彩礼款,但返还的比例不宜过高,酌定返还彩礼款48,800元的50%即24,400元为宜。故张某要求刘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三金”属于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
也曾有地方法院明确过,结婚多久原则上不支持彩礼退还。
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
(一)关于返还彩礼纠纷的处理问题。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司法解释的精神,将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对男女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要准确判定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标准,即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男女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总之,彩礼(婚约)纠纷的处理上,有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有生活风俗与人情,还涉及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你遇到了类似纠纷,欢迎随时咨询,会有专业律师为你解答。
婚姻是为了幸福,幸福需要物质基础,但并不完全由物质来维系。彩礼不该成为幸福婚姻的障碍,也不该成为两个家庭反目成仇的导火索。